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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型师在开机前被剧组强制清退,服务费支付条件是否成就?应否给付滞纳金?

张涛律师团队 张涛律师
2024-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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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东卫·张涛律师团队案例库MS2201总第304|2
编者│东卫·张涛律师团队案例研究/编辑部
联系│13911056513@139.com

造型师在开机前被剧组强制清退服务费支付条件是否成就?应否给付滞纳金

——某文化公司与传媒公司、李某服务合同纠纷法律解析


关键词

合同解除 违约责任 服务费 滞纳金 资金占用损失 



要点提示

合同解除后,一方就已经完成的工作量,有权要求相对方支付相应的服务费。案涉《服务合同》约定,四期服务费如有逾期未按时支付,需按相应服务费的5%作为滞纳金支付。故,文化公司主张因传媒公司未按时支付相应服务费给其造成了一定的资金占用损失,法院认为具备合理性,判决传媒公司应当依照约定向文化公司给付滞纳金。



当事人信息

原告某文化公司(反诉被告/被上诉人)

被告一某传媒公司(反诉原告/上诉人)

被告二李某



案情简介

2020年10月,传媒公司(甲方,聘用方)与文化公司(乙方)签订《服务合同》,传媒公司委托文化公司及文化公司造型师蒋某为传媒公司承制及摄制的电视剧提供造型师全部服务。约定:乙方服务内容包括前期筹备拍摄等各项属乙方职责范围内的所有工作及甲方安排的相关工作。合同中约定的乙方服务涵盖乙方造型师应提供的全部服务,合同中约定的乙方应承担的责任义务涵盖乙方造型师应提供的全部责任与义务。乙方提供合同之服务应达到甲方之要求,是否符合要求以甲方最终书面确认为准。服务期由项目筹备之日起至本剧全部摄制完成为止。乙方的进组时间为2020年10月20日,本剧摄制结束时间以甲方通知为准。服务费支付乙方根据合同约定完成甲方指定之服务内容的前提下,甲方向乙方支付服务费共计人民币伍拾万伍仟壹佰元整(含1%税点,由乙方向甲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具体支付时间和条件第一期:合同签订后,乙方与甲方主创团队进行沟通并提供参考资料,甲方收到乙方发票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约定服务费的10%;第二期:开机后,甲方收到乙方发票3个工作日内支付约定服务费的30%;第三期:拍摄工作过半后,收到乙方发票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约定服务费的30%;第四期:剧组完成全部拍摄杀青后,收到乙方发票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约定服务费的30%;以上四期服务费如有逾期未按时支付,甲方需按相应服务费的5%作为滞纳金支付乙方,即实际服务费+服务费的5%乘以滞纳天数,为实际支付服务费。上述所有服务费为甲方委托乙方完成协议项下工作所需支付的全部对价甲方无需为获得协议项下的权利而向乙方支付任何额外费用(物料费、材料费、采购租赁费除外)。

2020年10月30日,传媒公司支付第一期服务费50,510元。2020年10月30日至2020年11月11日期间,传媒公司共计向文化公司支付备用金113万元。文化公司称备用金一部分用于购买服装和化妆品,一部分用于发型用品、消耗品、服装消耗品(针线、滚子等)、现场消耗品(纸巾、湿纸巾、棉棒、化妆箱等)、特效化妆品、伤效、毛发用品。经生效判决确认,双方于2020年11月19日合意解除服务合同



诉讼请求

文化公司诉请:传媒公司支付服务费454,590元及滞纳金45,459元。



法院判决

【一审】

传媒公司给付文化公司服务费202,040元及滞纳金20,204元。

【二审】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解析

一、文化公司与传媒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于何时解除?传媒公司是否享有单方解除权?

(详见前文解析...) 

二、造型师在开机前被剧组强制清退,服务费如何结算支付条件是否成就?应否给付滞纳金

法院审查后认为:合同解除后,就已经完成的工作量,文化公司有权要求传媒公司支付相应的服务费。依据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期限双方对于造型师工作的陈述可知造型师的工作包括全剧主要演员的服装造型及定妆、服化道具的筹备、电视剧拍摄过程中对服装组及化妆组的管理和指导其工作虽贯穿项目筹备至电视剧全部拍摄完成的整个期间但其主要工作集中在开机前期的服装造型、定妆及服化道具的筹备工作。故,法院依据造型师的工作内容及工作重点酌情确定造型师在开机前的工作量占总工作量的比例,并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酌定文化公司的实际工作量。因双方合同已经解除不再涉及服务费给付节点问题,传媒公司主张服务费支付尚未达成条件之抗辩意见缺乏依据。传媒公司未按时支付相应的服务费当据此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支付滞纳金。根据案涉服务合同第2.1条约定,服务费支付方法为,以上四期服务费如有逾期未按时支付,需按相应服务费的5%作为滞纳金支付,即实际服务费+服务费的5%乘以滞纳天数,为实际支付服务费。故,法院判令传媒公司给付文化公司服务费202,040元及滞纳金20,204元。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失效

第八条 【依合同履行义务原则】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 【严格履行与诚实信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 【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 【金钱债务的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现行有效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三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百八十六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现行有效

第一条  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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